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,常常存在混合销售的行为。有哪些注意的事项呢?海口恒企会计培训学校跟大伙说道说道。
一、如何定义混合销售行为
“营改增”财税〔2016〕36号第四十条:“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,为混合销售。从事货物的生产、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,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;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,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。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、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,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、批发或者零售为主,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。”
二、如何确定混合销售行为
混合销售行为确定的关键点:
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;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。
其中“货物”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,包括电力、热力和气体;服务是指属于“营改增”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、建筑服务、金融保险服务、邮政服务、电信服务、现代服务、生活服务等。
三、如何区别兼营和混合销售
兼营是指纳税人经营的业务中,有两项或多项销售行为,但是这二项或多项销售行为没有直接的关联和从属关系,业务的发生互相独立。例如,纳税人即有销售货物业务,又有不动产出租的业务,还有销售金融服务的业务;
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,虽然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,但二者之间有直接关联或互为从属关系。如商场销售空调的同时提供送货上门、安装服务。
小提示::混合销售行为按照主营业务缴纳增值税。
四、实务案例分析
案例描述:乙公司为空调销售企业,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销售空调同时提供安装服务,公司每月平均销售空调200台,安装费每台含税价为100元,包含在空调价款中,财务部建议:将安装业务独立注册公司,另行收取安装费。总经理咨询会计事务所是否可行?
解析:
1.单独成立安装公司
安装公司年销售额约为:200×100×12=240000(元)
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,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。
每年估计缴纳增值税为:240000÷(1+3%)×3%=6990(元)
2.现有经营模式
空调安装几乎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。
每年估计缴纳增值税为:240000÷(1+17%)×17%=34872(元)
如果空调安装公司独立注册为纳税人,能为公司节省税款34872-6990=27882(元),方案可行。
五、实务税收筹划
1.对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有两个思路:
首先,应税服务混合销售,统一核算,降低货物销售的税率。
然后,应税货物和劳务混合销售,尽可能将应税服务业务单独成立公司,单独核算。避免应税服务按照销售货物缴税。
2.税收筹划不能明显分离实际经济活动。
国家税务总局下文明确的视同销售行为不应该分开核算,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偷税或者是避税,即使没有明确过的混合销售行为,也应该按照通常交易规则进行核实。
3.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实现企业利润较大化。
筹划不能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、销售,将一项正常业务人为分离成两个业务,势必会对生产经营造成影响。
4.税务机关对新办企业核定税种时,判断“主营业务”主要根据营业执照(三证合一/五证合一)登记的内容,经营期间会参照会计账簿判断主营业务。
5.利用应税服务混合销售进行税收筹划,要关注货物销售的价格是否超过销售额50%,如果超过50%,税务机关有权认定企业为货物销售的混合销售,其税负可能骤增。
较后,海口恒企会计培训学校要提醒大家,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,要由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的。企业在有条件进行纳税筹划时,一定要获得相关机关的批准,才能使自己的避税合理合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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